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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能将从源头抓起——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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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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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将建立、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通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提高项目能源利用效率,将有效控制源头能耗增长,是确保“十一五”时期节能目标实现的重要措施。 按照《办法》,今后,北京市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以及其他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都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其他项目进行节能登记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情况。 北京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实行全过程监管。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和未按规定提交节能登记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没有节能验收记录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同时,节能监察机构还将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一、背景及必要性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都强调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开展合理用能专题论证。明确提出: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三)节能评估已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已梳理出相关的法律法规、产业和技术政策、标准和设计规范140余项作为评估依据。目前,我市已有相当数量的具备开展节能评估工作且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四)《办法》是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手段,是确保“十一五”时期节能目标实现的重要措施。 在全国发展改革工作会上,马凯同志的报告中提出了新上项目的“六个必须条件”,“必须进行节能评估”是之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已经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能评”的程序。 (五)《办法》的制定过程中征求了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规委、市建委等部门的意见。 二、原则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七条,包括:节能评估的定义、适用范围和内容、节能审查、监督管理、相关方的法律责任五个方面的内容,具有可操作性,能较好地适应投资体制改革、节能形式的变化需要,从源头把好节能关。“办法”突出了以下几方面原则: (一)突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前置性。在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之前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和未按规定提交节能登记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体现突出重点,把握全面。《办法》明确提出: 1、重点项目:必须编制独立的节能专篇并进行节能审查。 (1)建筑面积在2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 (2)建筑面积在2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 (3)其它年耗能200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项目。 2、其它项目:进行节能登记管理。 (三)强调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的全过程监管。在项目审批、规划设计、建设施工以及竣工备案等环节实施节能监管,充分发挥发展改革部门、规划部门、建设部门的管理职责,对节能评估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四)考虑与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的衔接。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和正在制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 《办法》是在我市现有项目审批程序的框架下制定的,不会改变现有的项目审批程序,只是突出了“能评”的环节和作用。 (五)强化中介机构管理,保证“能评”的科学性。专门制定《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对评估机构的资格、选择、管理制定详细的规定。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专门编制《节能评估工作手册》,指导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办法》提出了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中介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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