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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2007〕8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利用废弃物,保护环境,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精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进行了审议,经公示后,现就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电力粉煤灰工业公司等51家企业被认定为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附件1),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通过认定的企业颁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监制的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企业可持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宁卫资源利用(北京)有限公司2台垃圾发电机组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附件2),经核准后,方可颁发证书。
四、已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后仍发生亏损的,须在两个财务年度内扭亏为盈,否则将暂停其再认定资格。
五、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和税收等情况。
六、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未及时报送有关情况的企业,将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
七、为了配合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本批将重新公布具有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名单(附件3),并公告期限。只有在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提供的尾矿(石、砂)才能纳入利废范围,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凡不在公布名单之列以及期满后未延期的企业将不再列入享受政策范围。
八、上述公布的名单可在我委网站和北京节能环保网上查询,网址分别为:http://www.bjpc.gov.cn/,http://www.bjjnhb.com.cn/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