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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水价调整过程分析
 
4.1 背景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了保障北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市政府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节水型城市的目标,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等单位,对调整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自来水水价、污水处理费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初步的水价调整方案。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召开了价格听证会;召开专门会议听取部分中央单位和驻京部队意见,王岐山市长专门邀请部分中央单位和驻京部队有关负责同志及社会各界代表座谈听取意见,副市长张茅、牛有成分别听取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在吸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办公会反复研究和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水价调整方案。2004年7月21日,市委常委对方案进行了讨论,并原则通过。2004年8月1日,执行新水价。
 
4.2 水价调整的原则和范围
  水价调整的主要原则。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适当加大水价调整的力度,鼓励全社会节约用水及其技术投入。
  综合考虑水利供水、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的发展需要,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特别关注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
  建立以节水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促进水价管理规范化、法制化,使供排水生产管理单位具有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较大幅度调整特殊行业用水价格,提高供园林的工程供水价格,为鼓励使用中水,现行中水价格不作调整。
  水价调整的范围。这次水价调整主要涉及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和环境用水,占北京市总供水量的55%。没有涉及占全市用水量45%的农业用水,主要原因一是国家有免征农业水资源费的要求,二是目前农业用水管理水平低,计量手段薄弱,农业节水主要应通过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从根本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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