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关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公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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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库司 |
| 发布日期:2007-10-15
实施日期:2007-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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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并将空调机、双端荧光灯和自镇流荧光灯、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9类产品列为第一批实施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现将拟调整的“节能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发展改革委网(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http://www.cecp.org.cn/)进行公示。 各方如对“节能清单”有异议,请于11月2日17:00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中标认证中心,并同时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库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库司 夏 玲 010-68552272 xialing@ccgp.gov.cn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高 健 010-68505589 gaojian@ndrc.gov.cn 中标认证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 100088 岳宗文 010-58811471 jnqd@cecp.org.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库司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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