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殡葬服务几项收费标准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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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物价局 |
| 发布日期:1996-01-05
实施日期:1996-01-05 |
| (京价(收)字[1996]第0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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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新增殡葬服务项目收费定价的函”(京民计字[1995]第1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八宝山殡仪馆: 现行程控火化炉每具65元,自动火化炉每具100元,日本火化炉每具200元的收费标准不变。新增中日合资CH-93火化炉每具460元,美国进口火化炉每具600元,有丧主自愿选择,不得强迫使用。
二、东郊殡仪馆: 江西产自动火化炉每具200元,大告别室每次收费200元。 三、卡迪莱克灵车、标志灵车收费标准由殡仪馆自定。有丧主自愿选择,不得强行使用。 本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请你们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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