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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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物价局 |
| 发布日期:1998-07-13
实施日期:1998-07-13 |
| (京价(收)字[1998]第2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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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函”[京民殡发(1998)17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由市物价局负责审批的收费项目有: 1、尸体冷冻费 2、接尸车运输费 3、尸体火化费 4、骨灰寄存、安放费 二、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批并报我局备案的收费项目有: 1、高档接尸车运输费 2、告别室、休息室出租费 3、脱穿衣、整容、防腐收费 4、墓碑、刻字、骨灰迁移等殡葬延伸服务项目的收费。
殡葬服务收费标准部分审批权限由你局确定后,价格的制定要有利于推行殡葬改革、移风易俗,同时要考虑广大群众的承受能力,不得频繁调整价格。对殡葬商品要确定适当的进销差率,防止暴利行为。
殡葬收费要实行明码标价,便于群众监督。各殡葬事业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本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此复。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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