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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8-07-13 实施日期:1998-07-13
(京价(收)字[1998]第259号)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函”[京民殡发(1998)17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由市物价局负责审批的收费项目有:
    1、尸体冷冻费
    2、接尸车运输费
    3、尸体火化费
    4、骨灰寄存、安放费
二、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批并报我局备案的收费项目有:
    1、高档接尸车运输费
    2、告别室、休息室出租费
    3、脱穿衣、整容、防腐收费
    4、墓碑、刻字、骨灰迁移等殡葬延伸服务项目的收费。

  殡葬服务收费标准部分审批权限由你局确定后,价格的制定要有利于推行殡葬改革、移风易俗,同时要考虑广大群众的承受能力,不得频繁调整价格。对殡葬商品要确定适当的进销差率,防止暴利行为。

  殡葬收费要实行明码标价,便于群众监督。各殡葬事业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本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此复。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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