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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回民殡葬业务收费的批复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4-05-30 实施日期:1994-05-30
(京价(收)字[1994]第121号)

市民委:
    你委[1994]京族字第024号“关于北京市回民殡葬管理所业务收费价格调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现行回民殡葬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表。
    新的收费标准1994年6月10起执行,执行之前有你委向回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回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批复。


1994年5月30日

回民殡葬业务收费标准 
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墓穴占地费
每平米
100
土地租用期20年,汉民墓穴占地费标准按京价(涉)字[1998]
第58号文件执行
墓穴管理费
20
挖坑费
40
洗埋体
40
下埋体
30
停亡人
15
陪住亡人
间、天
15
租用礼堂
100
租用接待室
30
殡葬用品
由殡葬部分自定
穴证
工本费
亡人弃物处理费
由殡葬部门自定
搬运查坟劳务费
由殡葬部门自定
大轿车
车公里
3.00
10公里起价,往返计算里程
中轿车
车公里
2.20
10公里起价,往返计算里程
其它服务项目
由殡葬部门自定
服务项目是非强制性的
修坟加工费
普及型、座
200
中、高级坟墓加工费双方协商
修坟材料费
案市场价格核算
迁坟、起坟费
由殡葬部门自定
国家征地需要迁坟,按国家补偿金额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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