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民政系统骨灰墙廊收费标准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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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物价局 |
| 发布日期:1998-10-29
实施日期:1998-10-29 |
| (京价(收)字[1998]第4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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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核定八宝山人民公墓新建骨灰墙廊收费标准的函”[京民殡函(1998)25号]收悉。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民政系统修建的骨灰墙、骨灰廊骨灰寄存收费标准统一规定如下: 一、骨灰墙,每格(单格)每年平均收费80元,双格加倍,寄存期为20年。 二、骨灰廊,每格(单格)每年平均收费100元,双格加倍,寄存期为20年。 由于你局根据位置优劣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此项收费应执行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殡仪馆、公墓须持本函到所在市、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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