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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线电视网络有关收费的批复
 
北京市物价检查所
发布日期:2001-08-13 实施日期:2001-08-13
(京价(收)字 [2001] 287号)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增加有线电视网络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京有网字[ 2000] 4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向有线电视用户提供安装终端、搬迁、停、复等业务按以下收费标准收费:
    1、安装终端
  有线电视联网工程,按照用户自愿入网的原则,用户要求安装二个以上终端(从户外分配器接入)的,从第二个终端起只收网络工程费180元,免收入网费。如用户要求从原终端盒后增加终端口的(最多增加一个接口),收取网络工程费60元。
    2、搬迁、拆迁移址
  有线电视用户搬迁、拆迁移址(含光缆用户和微波用户)后,在新址需开通有线电视信号的,按每个终端收取移址开通费60元。如原有线电视用户是光缆网用户,凭原光缆入网凭证每终端只交纳移址开通费;如原有线电视用户是微波网用户,迁入新址改为光缆网的除交纳移址开通费外,需补交120元光缆入网费;但如拆迁单位对拆迁用户有线电视进行了补偿,用户则需按新入网户办理。
    3、暂停、恢复
  有线电视用户可申请暂停收看,在恢复收看时收取信号断通工时费,每户 6 0元。
    4、增值业务
  股票图文信息、网校及有线电视上网等增值业务的收费标准暂由你公司根据成本核算及市场需求制定收费标准。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有关情况再行审定。

                                   北京市物价局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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