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补充《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手术收费说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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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物价局 |
| 发布日期:2003-10-14
实施日期:2003-10-20 |
| (京价(医)字〔2003〕4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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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规范本市手术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合订本)》现有手术收费说明基础上,做进一步说明: 一、手术中所需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的支出,已在定价时列入手术费用中补偿,不再另行收费。例如: 1、手术衣帽、手套和床单(含一次性)、一般缝线(不含绦纶类、聚酯类、可吸收类缝合线);一次性无菌巾、纱布、脱脂棉、敷料包、皮肤切口膜、伤口拉合胶布等敷料。 2、酒精、碘酒、龙胆紫、消毒液等消毒药品及外用盐水。 3、手术床、无影灯、空调、冰箱、水电等消耗费用。 4、术中负压吸引(含相关耗材)、注射费(含一次性注射器)。 5、全麻中使用的钠石灰等。 以上未例举的术用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手术中确需使用,如需另行收费,须按京价(收)字[1998]第384号文件规定报市卫生局审批。 二、同一切口做两个以上手术的,从第二个手术起按各自手术费总额(指基本手术费、20%卫生材料费及等级医院加收费用)的30%收费。 京价(收)字[1999]第390号文件中已经规定了双侧手术收费标准的,实际只做单侧手术,按双侧手术收费标准的75%计收。 京价(收)字[1999]第390号文件中已经规定了单侧手术收费标准的,实际做双侧手术,按单侧手术收费标准的130%计收。 三、在一次手术中完成不同切口双侧肢体和双侧器官手术的,按两例手术、一例麻醉[神经阻滞麻醉(臂丛麻醉和神经丛麻醉)除外]收费。 京价(收)字[1999]第390号文件中W0424000003臂丛麻醉计量单位由“例”改为“次”。 四、手术费中未包括的检查治疗、检验、病理按有关规定另行收费。 五、组织器官移植供体按实际成本收费。 六、泌尿科手术使用支架另行收费。 京价(收)字[1999]第390号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10月20 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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