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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设立特需医疗部的批复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10-14 实施日期:2003-10-15
(京价(医)字〔2003〕455号)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你院《关于宣武医院开设特需医疗部的请示》(宣医院字[2003]35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我市特需医疗部审批条件及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1999]第050号)中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在不减少基本医疗服务规模的前提下设立特需医疗部。
  二、除特需医疗部的门诊诊疗费外,其他医疗服务项目执行京价(收)字[1999]第05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考虑到你院专家的实际情况,对你院特需医疗部的诊疗费实行备案制管理,具体诊疗费标准须报市价格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你院要加强对特需医疗部的管理,严格按照自定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在特需门诊及特需住院部(特需病房)设置明显标志,并公示收费标准。
  对市物价局和卫生局批准设立的其他医疗机构特需医疗部,其门诊诊疗费可参照本批复实行备案制管理。
  本批复自2003年10月15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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