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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7-31 实施日期:2003-07-31
(京价(收)字〔2003〕350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计委):
  你委报来《关于制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实行统一收费标准的函》(京交财函[2003]7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机动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安全性能检测合格后三个月内,凭检测数据在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侧滑、制动、车速表、灯光、喇叭、尾气等项目免检。
  三、各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公示检测项目、收费标准),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检测,强制收费。
  四、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行业收费行为。

  附件: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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