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
|
| |
| 北京市物价局 |
| 发布日期:2003-07-31
实施日期:2003-07-31 |
| (京价(收)字〔2003〕350号) |
|
|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计委): 你委报来《关于制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实行统一收费标准的函》(京交财函[2003]7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机动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安全性能检测合格后三个月内,凭检测数据在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侧滑、制动、车速表、灯光、喇叭、尾气等项目免检。 三、各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公示检测项目、收费标准),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检测,强制收费。 四、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行业收费行为。
附件: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