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北京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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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物价局 |
| 发布日期:2003-07-10
实施日期:2003-07-10 |
| (京价(收)字〔2003〕3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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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医疗废物处置临时收费的函》收悉,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我市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顺利启动,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函告如下: 一、经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单位,可暂按每吨不高于3000元的水平试行,具体标准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协商制定。 二、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需按照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作好明码标价,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正式价格待运行一段时间后另文发布。 特此函告。
二○○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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