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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卡收费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6-25 实施日期:2003-06-25
(京价(收)字〔2003〕288号)

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IC卡卡片押金和收费的请示》(市政通卡办文[2003]01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中第八条 “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服务,公交、供水、供气、铁路、邮电、交通等公用性服务的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的规定,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普通卡的持卡人在办理退卡时不得收取退卡手续费。
  因持卡人使用不当造成一卡通卡损坏需要换卡时,可按每卡不高于20元的成本价向持卡人收取费用;由于一卡通卡本身质量问题导致无法使用,持卡人要求换卡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办理退还卡内预付款余额手续费的收取和标准,由你公司自行决定,若收费必须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
  三、对按规定收取的押金,在持卡人办理退卡时,应将押金全额退还。
  四、对按用户特殊要求定制的“特需卡”(个性化一卡通卡),按照自愿有偿原则由你公司自行制定销售价格。
  特此批复。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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