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首  页 | 职能介绍 | 委 领 导 | 业务处室 | 下属机构 | 办事程序 | 受理大厅 | 政策文件 | 领导信箱 | 在线解答 | 信息公开
发展规划 | 综合计划 | 投资管理 | 物价管理 | 循环经济 | 高 技 术 | 社会发展 | 招标投标 | 区域经济 | 经济运行 | 外资利用
通知通告 | 工作动态 | 办理结果 | 信息发布 | 专  题 | 西药价格 | 中药价格 | 医疗价格 | 收费许可证 简体 繁体 ENGLISH
关于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3-06 实施日期:2002-03-06
(京价(收)字〔2002〕10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对市场资源的配置作用,鼓励良性竞争,促进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由现行的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价。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可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制定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实行计时收费。
  三、驾校培训收费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报名及收费地点明显位置标明每小时培训收费标准;学员培训必要流程及相关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学员在校期间的权利与义务;驾校为学员提供的服务内容;驾校、物价部门、车管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驾校在收费合法票据中注明收费金额及与其相对应的培训小时数。
  四、驾校除向学员收取培训费外不得向学员强制收取其他费用,如计时卡费等。服务性收费应遵循自愿原则。
  五、驾校在调整培训费标准时对收费标准变更前已办理缴费的学员,在已缴费培训小时内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六、各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制定本单位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并将收费管理规定及自定的收费标准在执行前报市及所在区县两级物价部门备查。
  七、市、区县两级物价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并与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密切配合做好对驾校收费行为的规范工作,切实维护驾校及广大学员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二年三月六日

 
单位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总机:(010)66415588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84924号
网站地图 制作维护: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