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电信资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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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物价局 |
| 发布日期:2001-03-16
实施日期:2001-03-16 |
| (京价(收)字[2001]0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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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物价局、北京市电信公司: 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清[2000]1255号)和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的批复》(信部清[2001]54号)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固定本地电话及公用电话等部分电信资费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本市范围内逐步实行固定本地电话、公用电话通话费同网同价,取消营业区间通话费,统一执行营业区内通话费标准。 一、固定本地电话资费 ㈠营业区内通话费调整为:首次3分钟0.22元,以后每1分钟0.11元。 ㈡基本月租费调整为:住宅电话25元/月,同时取消市区住宅电话每月25次免费通话,办公电话35元/月。 为不过多增加群众负担,采取以下优惠措施: 城八区住宅电话用户优惠到21.60元/月,远郊区县非农民住宅电话用户优惠到20元/月,远郊区县农民住宅电话用户优惠到15元/月。 ㈢包月制电话月租费作相应调整(详见附件一) 二、ISDN业务资费 ㈠营业区内通话费调整为:每B带宽首次3分钟0.22元,以后每1分钟0.11元。 ㈡上网通信费为:每B带宽每1分钟0.02元。 ㈢基本月租费按调整后优惠的市话月租费标准的1.5倍计算。 ㈣包月制月租费作相应调整(详见附件一) 三、公用电话资费 ㈠IC卡公用电话营业区内通话费调整为:首次3分钟0.50元,以后每1分钟0.20元。 ㈡有人值守公用电话营业区内通话费调整为首次3分钟0.40元,以后每1分钟0.20元。 ㈢IC卡和有人值守公用电话收费除附件二所列项目外不得再加收任何服务费。 公用电话其他收费项目详见附件二。 四、调整时间 ㈠2001年3月21日起调整城八区、通州、顺义、大兴、房山、门头沟、昌平等十四区固定本地电话资费标准和全市公用电话资费标准。 ㈡2001年5月21日起调整怀柔、密云、平谷、延庆等四县固定电话资费标准。 五、配套措施 ㈠为保障本次部分电信资费调整的工作顺利进行,各级电信企业要由主要领导牵头,成立资费调整领导小组,认真做好出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公用电话代办户的从业人员进行新资费标准、价格和通信法规的培训。 ㈡各级电信企业及代办电话业务单位要做好明码标价,严格执行调整后的新资费标准,不得借资费调整搭车涨价、乱收费。 ㈢各级电信企业要认真落实本次电信资费调整对住宅电话用户的优惠措施,保证住宅电话用户切实得到实惠。 ㈣各级电信企业要提高工作质量、改善服务态度,认真解答和处理好用户提出的问题,落实各项服务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㈤各级物价、通信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电信市场的监督管理,对乱收费和搭车涨价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附件一:包月制月租费标准 附件二、公用电话收费标准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一:包月制电话月租费标准
⑴普通市话用户、驻华外交使团(6532局)电话包月制月租费 分 类 调整前(元/部) 调整后(元/部) 住 宅 36 60 办 公 80 150 发专、双向中继线 300 500 受专中继线 99 100
⑵中南海电话局电话包月制月租费 分 类 调整前(元/部) 调整后(元/部) 住 宅 36 45 办 公 65 80 发专、双向中继线 200 240 受专中继线 99 100
⑶ISDN业务包月制月租费标准 1、驻华外交使团(6532局)包月制月租费 分 类 调整前(元/部) 调整后(元/部) 住 宅 108 180 办 公 240 450 中继线 900 1500
2、中南海电话局包月制月租费 分 类 调整前(元/部) 调整后(元/部) 住 宅 72 90 办 公 130 160 中继线 400 480
附件二:公用电话收费标准
㈠有人值守公用电话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营业区内通话费 首次3分钟0.40元,以后每1分钟0.20元 拨叫“200”、“800”、“180”、“300”等占机费 每次1元(不计时长) 接听回呼电话占机费 每次0.30元(不计时长) 传呼服务费 8:00~20:00每次0.30元20:00~次日8:00每次0.60元 ㈡IC卡公用电话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营业区内通话费 首次3分钟0.50元,以后每1分钟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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