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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学习驾驶员考试专用车辆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03-31 实施日期:2000-03-31
(京价(收)字 [2000]150号)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学习驾驶员考试专用车辆收费的函》收悉,为配合你局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进行的改革,经研究,同意你局提出的拟在机动车考试场固定专用考试车辆的意见。在实行驾驶员培训方式改革试点的考试场内,学习驾驶员租用专用考试车进行场地或道路考试应向考试场缴纳车辆租金,租金标准按照《关于驾驶员计分管理考试有关收费标准的函》的规定执行,即桩考或路考每人每次大型车30元,小型车25元。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暂不作调整,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即仍执行《关于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特此函复。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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