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高速公路事故排障拖移费标准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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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物价局 |
| 发布日期:2000-03-08
实施日期:2000-03-08 |
| (京价(收)字 [2000]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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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高速公路事故排障托运费标准的请示》(京首公运字[2000]02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所属高速公路的事故排障拖移费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拖移二吨(不含二吨)或22座(不含22座)以下小型客货机动车,每车次210元。 二、拖移二吨或22座以上大型客货机动车,每车次265元。 三、你公司无法拖移的车辆,可由你公司委托其他单位车辆进行拖移。拖移收费标准按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拖移的机动车车主与拖移单位协商,你公司不得再向被拖移车车主收取拖移费。 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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