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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电视网络工程费及节目收看费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01-28 实施日期:2000-01-28
(京价(收)字 [2000] 43号)

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北京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收费主体变更的请示》(京有网字[2000]02号)收悉。根据市政府京政函[1999]120号、京政办函[1999]19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在你公司负责北京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和经营管理后,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费及节目收看费由你公司负责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节目收看费
  影视频道收看费每户每月8元,转播中央卫星节目,节目收看费按每户每月4元向入网用户收取。今后每增加一个服务性、娱乐性频道,收看费可加收2元,但需履行报批手续。
  二、网络工程费
  1、光缆网络工程费
  有线电视光缆联网工程,按照用户自愿入网的原则,楼房区每个终端收费300元(含每个终端入网费120元),平房区每个终端收费320元(含每个终端入网费120元)。  已加入微波网的用户并入市光缆网的,每个终端只收取光缆网入网费120元。
  2、微波网络工程费
  新建、改造共用天线系统并入市有线电视微波网的联网工程,楼房区每个终端收费180元(含入网费12元),平房区每个终端收费200元(含入网费12元)。
  由单位统一入微波网的用户,由你公司按户收取一次性建设费,每个终端12元。
  三、对已建立光缆、微波网络的居民区内新入网户,均按上述规定收费,不得再加收费用。
  四、对个别散居户申请加入有线电视网络的,由你公司根据实际支出和居民的承受能力核定具体工程费标准。
  五、有线电视应安装到用户终端并调试合格。用户室内电视馈线超过5米以上的部分,由用户按市价另行交费。
  六、有线电视的安装要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你公司要严格按有关标准组织验收并按规定的标准收费。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物价部门将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我局《关于歌华集团收取电视网络工程费及节目收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1998]第163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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