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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标准的批复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6-27 实施日期:2003-07-01
(京价(收)字〔2003〕295号)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标准的请示》(京有网字[2002]96号)收悉。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你公司调整我市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由现行每户每月12元调整为每户每月18元。
  二、收费标准调整后,对持有市民政局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特困户仍维持原每户每月12元的收看维护费标准;对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贫困用户按程序办理减免手续。 
  三、收费标准调整后,你公司应确保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认真向有线电视用户做好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有线电视传输信号质量稳定;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规范服务行为,在各服务站点公示有线电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切实履行向有线电视用户的服务承诺,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本批复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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