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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五环路、六环路、京承路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9-02 实施日期:2002-09-02
(京价(收)字〔2002〕337号)

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五环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京首公管字[2002]34号)、《关于京承路(望和桥-高丽营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京首公管字[2002]35号)、《关于六环路(胡各庄-八达岭高速公路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京首公管字[2002]36号)收悉,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将制定上述三条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建和新开通的高速公路,按小型车每公里0.50元、中型车每公里1.00元、大型车每公里1.50元、重型车每公里2.00元的标准设站计程收费(全程通行费标准见附表1)。
  二、车型划分标准按统一车型划分标准执行(车型划分标准见附表2)。
  三、凡在上述三条新建和新开通的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除军用车辆和设有固定装置并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以外,一律收取通行费。
  四、你公司要认真做好上述新建和新开通道路收取通行费的各项准备工作,搞好收费人员的培训,做好对外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八公开、五统一”的要求,做好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接受各级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上述各路通车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五环路、六环路、京承路收费里程表及收费标准(略)
    2、高速公路车型划分标准(略)
 
  二○○二年九月二日
 
  北京市物价局
     200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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