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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意见
 
北京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物价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0-06-05 实施日期:2000-06-05
(京纠发[200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继续狠刹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精神,根据我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施,制定今年我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今年的专项治理工作,使我市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药品生产和经营秩序得到基本好转,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把社会医药费用的不合理负担减下来。
  二、主要工作任务
  1.清理整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换证验收标准,对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清理登记,重新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对生产条件不符合验收标准或生产的产品不合格的生产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不予换证;对达不到换证验收标准的企业,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不予换发证照。对出租或转让证照、借票经营、超证照范围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坚决纠正并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工商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区县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要对城区零售药店及乡村个体医所购药品加强管理,坚决杜绝假药、劣药的非法流入。
  2.严格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切实解决药品价格的“虚高”问题。
  要继续加强药品价格的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管理,整顿药品价格秩序,努力遏制药品价格的过快上涨,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规范折扣行为,采购一律实行“票面让利”,严格票据管理。医疗机构各科室及医务人员收到的药品“宣传费”、“临床费”等,必须全部上缴医院财务并明示入帐。
  对外埠药品生产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加强管理,严格管理城镇、农村零售药店及个体医,坚决取缔无证照的个体医、游医和药贩。
  三、主要工作措施
  1.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由市卫生部门牵头,经委、药品监督管理局参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试点。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招标采购的实际价格最后报物价部门备案。人大、政协、特药监察员、财政、审计、计委、监察、纠风等部门要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同时审计部门要把药品的集中采购工作列为审计工作的重点内容。
  2.严格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加强药品价格的审定、登记工作。坚持成本定价原则,严格控制药品价格的调价幅度和调价频率,防止各种变相涨价行为,抑制药品价格总水平的不合理上涨,降低虚高药品价格。
  3.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本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价格虚高、折扣过大的药品,按照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区别情况,采取措施:一是对属于国家计委管理价格的药品,物价部门将调查情况及整顿意见及时上报国家计委。二是对属于其他省市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药品,市物价部门将调查情况整顿意见及时通报产地物价部门,进行协调处理;三是对市管药品,市物价部门经核实后给予降价;四是对属于企业自定价药品,市物价部门将对虚高定价的药品价格进行干预。对不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整改及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政策及乱涨价、乱收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4.严格实行医疗服务收入与药品收入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各医疗机构实行核定药品总收入,超收上缴并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5.逐步推行药品和医疗价格全面公开。规范药品和医疗价格收费行为,本市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增加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要求,实行药品明码标价制度。各医疗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布药品及服务的名称、内容和价格,增加收费工作的透明度,积极推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卫生局、物价局将在今年适时召开现场会,推广医药、医疗价格公开的典型做法。
  6.外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京设立的各种机构应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经批准在京设立的外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也不得在京设立仓库直销药品,不得开设经营帐号、开具发票经营药品。本市各药品经营企业、各医疗单位不得向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厂商购进药品。
  四、工作要求
  1.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则,认真抓好落实。
  2.根据今年我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计划,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安排。所定计划要切实可行,要具有可操作性。各部门制定的工作计划和安排6月底前报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办公室。
  3.加大对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将工作中的正、反两方面典型及时上报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办公室。
  4.加强对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案件的查处工作。特别是对顶风违法违纪收受回扣的案件,要从严处理,公开曝光。
                           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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