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首  页 | 职能介绍 | 委 领 导 | 业务处室 | 下属机构 | 办事程序 | 受理大厅 | 政策文件 | 领导信箱 | 在线解答 | 信息公开
发展规划 | 综合计划 | 投资管理 | 物价管理 | 循环经济 | 高 技 术 | 社会发展 | 招标投标 | 区域经济 | 经济运行 | 外资利用
通知通告 | 工作动态 | 办理结果 | 信息发布 | 专  题 | 西药价格 | 中药价格 | 医疗价格 | 收费许可证 简体 繁体 ENGLISH
关于高级中等学校、硕士研究生报名费中专委托招生经费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2-02-04 实施日期:2002-02-04
(京价(收)字〔2002〕072号)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高级中等学校、硕士研究生报名费中专委托招生经费收费标准的函
市教委: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01年北京市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京财综[2001]2176号)规定,现将你委关于高级中等学校、硕士研究生报名费、中专委托招生经费等有关收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级中等学校报名费(编码174002002)每人6元,执收单位为区县招生办公室。提前招生报名费每人6元,执收单位为经市教委、市劳动局批准的学校。
   二、硕士研究生报名费(编码175001003)每人40元,执收单位为北京教育考试院。
  三、中专委托招生经费(编码174002005)每人50元,执收单位为北京教育考试院。
  四、上述收费单位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通知自发文日期执行。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价(收)字[1998]第147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单位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总机:(010)66415588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84924号
网站地图 制作维护: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