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规范管理成人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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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 发布日期:1997-06-24
实施日期:1997-09-01 |
| (京价(收)字(1997)第177号、京财综(1997)8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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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管理成人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成人高等院校、成人中等学校、党校: 为加强北京地区成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成人教育健康有序 的发展,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 行办法》的精神,现对北京地区成人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划分 各类成人高校、成人中专的专业按以下四类划分:第一类为文科、经济(含 管理)类专业;第二类为理、工、医、体及工科和艺术管理类专业;第三类为外 语类专业;第四类为艺术类专业。成人高中(职高)暂不按专业分类。 二、计价单位 成人各学历教育按每课时计价。 函授教育面授1课时按3课时计价。 单科、短期进修按学生实际学习课时计价。 三、学费标准 1.成人高校、成人中专学费标准(元/课时) 本科 专科 中专 一类 3.00 2.50 1.00 二类 3.50 3.00 1.50 三类 4.00 3.50 2.00 四类 5.00 4.50 2.50 2.成人高中每课时1.00元;成人职高每课时1.50元。 上述学费中已含实验学习、实验学习材料、统考、毕业设计(论文)指导、 答辩等费用,不得另行收费。 四、审批程序 自1997年新学年开始,北京地区各成人高校、成人中等学校招收新生的 专业需持北京市教委或中共北京市委党校、中共中央党校审核并签署意见的《北 京地区成人学历教育教学课时审批表》或《北京地区党校成人学历教育教学课时 审批表》到所在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 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五、其它有关规定 1.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度提前收取。 2.调整后的学费标准,从1997年招收的新生开始执行,在校生仍执行 原标准。 3.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不得多头收费和擅自提高 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物价和财政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管理条例》、《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 票据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1997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地区成人学历教育教学课时审批表(略) 2.北京地区党校成人学历教育教学课时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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