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宾馆、饭店、公寓、招待所、商业写字楼代办电信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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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电信管理局 |
| 发布日期:1998-06-24
实施日期:1998-06-24 |
| (京价(收)字[1998]第2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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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物价局(检查所): 为规范宾馆、饭店、公寓、招待所、商业写字楼代办电信业务收费行为,维护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宾馆、饭店、招待所、商业写字楼代办电信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47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代办电信业务收费办法及标准: (一)、市内电话费(或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下同)和声讯(信息)费: 宾馆、饭店、招待所、公寓、商业写字楼市内电话通话费按每3分钟0.18元收取,不足3分钟按3分钟计。 服务费标准:四星级(含)以上宾馆、饭店和经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认可的同等档次的高级公寓、商业写字楼可加收不高于通话费金额15%服务费,四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及公寓、写字楼可加收不高于通话费金额10%的服务费。 声讯(信息)费按信息台收费标准计收,可加收10%的服务费。 各宾馆、饭店、公寓、招待所、商业写字楼为用户提供市内电话和电话声讯(信息)服务需要收费的,须按以下步骤取得资格认证:经市电信行业管理部门对其安装的计费设施进行免费认定(计费设施不合格的,由市电信行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检测调试)后,按管理权限报经物价部门审批,可向用户收取市话费、声讯(信息)费和服务费,涉外旅游饭店经由市旅游局行业管理部门、国管局下属饭店经由国管局报市电信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测试认定后,报市物价局审批;其他的经由所在区县物价局报市电信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测试认定后,由区县物价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收取上述费用。 (二)、长途电话收费: 1、通话费标准:各宾馆、饭店、公寓、招待所、商业写字楼为用户提供长途电信业务服务,要严格按规定的通话费标准收取,节假日及夜间长途话费按国家规定实行优惠,不得收取国内外长途电话押金。 2、服务费标准:四星级(含)以上宾馆、饭店和经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认可的同等档次的高级公寓、商业写字楼可加收不高于通话费金额15%服务费,四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及公寓、写字楼可加收不高于通话费金额10%的服务费。 (三)、公用电话收费: 各宾馆、饭店、公寓、招待所、商业写字楼提供公用电话服务的,要严格按规定的公用电话通话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代销电话卡(磁卡、IC卡、“200”、“300”),可按不超过电话卡而值10%的标准收取服务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四)、传真收费标准: 市内去报传送或来报留交的传送处理费,每页(A4尺寸)6.00元,不收取市话费和服务费 发送长途传真送费标准按相应的长途电话通话费标准(3分钟起,不足3分钟按3分钟计,超过3分钟按实际通话费计)计算,同时加收规定的服务费(标准同(二)所列);接收长途传真只收取传送处理费6.00元/页,不再收取服务费。 (五)、对用户拥有产权的电话,电话月租费、通话费、声讯(信息)费等可由用户委托宾馆、饭店、招待所、公寓、商业写字楼代交,也可由用户直接付给电信企业,其电话资费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京价(收)字(1996)第407号]执行。 二、代办费应由电信企业向代办单位支付。有关结算办法按国家计委和邮电部的有关通知执行。 三、宾馆、饭店、公寓、招待所、商业写字楼在代办电信业务收费时要实行明码标价,同时向用户提供收费发票和计费帐单。要认真受理用户投诉,对引起用户投诉的不合格的计费设施,要限期整改。 四、当电信企业与代办单位在费用清算上出现争议时,由物价部门会同邮电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各区县物价局(检查所)要依法严格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收取市话费、声讯(信息)费、服务费或超过规定标准收取上述费用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取消收费资格。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1、公用电话价目表(略) 2、电话计费设备合格证明样表(略)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电信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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