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出租汽车租价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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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物价局 |
| 发布日期:1998-11-04
实施日期:2005-08-11 |
| (京价(收)字[1998]第4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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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出租汽车租价的通知 市出租汽车管理局: 为减少大气污染,改善首都环境质量,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现行出 租汽车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收费标准 1、现行2.50元/公里以上的小轿车租价调整为:散客运营时执行2.00 元/公里,包车运营时实行双方议价,但不低于散客运营时的租价标准。 2、现行2.00元/公里、1.80元/公里的小轿车租价调整为1.60元/ 公里,但同时保留部分高档车型的2.00元/公里,如桑塔纳2000的标准。 3、现行1.60元/公里和1.40元/公里的小轿车租价调整为1.20元/ 公里。4、 取消现行1.40元/公里、1.80元/公里的两个租价档次。5、现 运行、暂未达到报废期限的“面的”,仍执行1.00元/公里租价标准,2000年 全部淘汰。 (二)收费办法: 1、基价公里收费由原来不同车型的12.00元、11.20元、10.40元等一 律调为10元; 2、租价调整后,租价为1.20元/公里的小轿车基价公里为五公里;其余 租价档次的小轿车基价公里为四公里。 3、收费结算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4、现运行、暂未达到报废期限的“面的”收费办法不作调整。 北京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详见附件。 二、车辆更新 现有“面的”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更新时必须更换成具备双燃料或电子喷射 加三效催化装置等符合环保部门对尾气排放要求的车型。其它车型的车,凡达到 报废年限更新时,也必须按上述规定更新车辆。 车辆更新的年限,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依据经贸委等六部委[国经贸经 (1997)456号]“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新 车新办法、老车老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尚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运营车辆,凡尾气排放超标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安装净 化装置。 三、关于出租汽车行业的改革 这次租价的调整,必须和出租汽车行业的体制改革紧密结合。主要是:第一, 严格出租汽车公司的资质审查,对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经营资格;第二, 加快出租汽车行业的资产重组,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动50辆车以 下的小公司向规模化方向发展; 第三,加强出租汽车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降低管理成本,进一步完善公司 与司机之间的承包关系,对承包费的收取办法、收取标准实行政府调控;第四, 改善服务质量,从车辆的外观、安全性能、车内清洁、服务态度和语言等方面努 力做到让乘客更加满意。 四、配套措施 1、按照这次租价改革的宣传提纲,安排组织好有关宣传工作,以确保方案 平稳出台。特别是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要组织各出租汽车公司,在广大出租汽车司 机中,特别是对部分降价车型的司机,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宣讲调价 方案,使他们充分理解并支持这次出租汽车租价的调整。同时,要提高服务质量, 更好的为乘客服务。 2、由市技术监督局、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按调价方案的要求,组织专职技术 人员分期分批加快调整出租汽车计价器,更换新的出租汽车标价签,确保调价工 作顺利进行。 3、对于部分车型营业收入减少的问题,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负责监督各出 租汽车公司按“三分之一司机负担、三分之二企业负担”的原则核减司机承包费, 调整好出租汽车公司与司机的利益关系。 4、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打击“黑车”力度,维护出租汽车的正常运营 秩序和出租汽车公司及司机的权益。 5、物价部门在出租汽车租价调整期间,加强监督检查,对乱收费行为,依 照《价格法》查处。 五、调价时间 鉴于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需一定时间,调价工作从11月10日开始至12中 下旬结束,在此期间,“新、老”价格同时实行。 本通知下发后,现有车型租价按本通知执行,新车型租价报市物价局审定。 京价(涉)字[1991]第105号、京价(收)字[1995]第353号、京价(收) 字[1996]第296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一、收费标准 小轿车收费标准 ┌──────────┬───────────┬─────────┬─────────┐ │ 租价标准 │ 排气量 │ 市场售价 │ 设备 │ │ (元/车·公里)│ (毫升) │ (万元) │ │ ├──────────┼───────────┼─────────┼─────────┤ │ 2.00高档小轿 │ 2000以上 │ 20以上 │ 原装空调、音响 │ │ 车散客运营 │ │ │ │ ├──────────┼───────────┼─────────┼─────────┤ │ 2.00 │ 1800-2000(不含) │ 15-20(不含) │ 原装空调、音响 │ ├──────────┼───────────┼─────────┼─────────┤ │ 1.6 │ 130O-18O0 │ 10-15(不含) │ 空调、音响 │ ├──────────┼───────────┼─────────┼─────────┤ │ 1.2 │ 1300以下 │ 10以下 │ 空调、音响 │ └──────────┴───────────┴─────────┴─────────┘ 旅行车、大轿车收费标准 单位:元/车·公里 ┌─────────┬────────────┬──────┬──────┐ │ 租 设 │ 中央空调、门 │ 空调 │ │ │ 座 价 备│ 窗密封、高级 │ 音响 │ │ │ 位 │ 音响、座位可 │ │ 无空调 │ │车种 │ 调节角度 │ │ │ ├───┬─────┼────────────┼──────┼──────┤ │ │40座以上 │ 12.00 │ 10.00 │ 7.00 │ │大轿车│32-39座 │ 10.00 │ 8.00 │ 5.00 │ │ │20-31座 │ 7.80 │ 6.40 │ 4.00 │ ├───┼─────┼────────────┼──────┼──────┤ │旅行车│13-19座 │ 6.40 │ 5.40 │ 3.00 │ │ │12座以下 │ 5.40 │ 4.40 │ 2.00 │ └───┴─────┴────────────┴──────┴──────┘ 说明:1、车内座位数包括司机座位及车内原配副座; 2、车内设备指原配设备。 二、北京市出租汽车收费办法 (一)基价公里:小轿车车公里租价1.60元(含)以上为四公里,车公里 租价1.20元的为五公里;旅行车为十公里,大轿车为十五公里。 (二)基价公里收费标准:小轿车统一为10元;旅行车、大轿车,不足基 价公里的按基价公里收费,超过基价公里的按实际行驶公里收费。 (三)空驶费 1、临时租用小轿车单程载客行驶超过十五公里以上,超出十五公里以上部 分,每车公里加收百分之五十的空驶费。 2、临时租用旅行车、大轿车单程载客行驶超出基价公里以上部分,每车公 里加收百分之五十的空驶费。 3、临时租用小轿车、旅行车、大轿车往返载客(即起点和终点在二公里范 围以内,包括二公里,下同。)和包车不得加收空驶费。 (四)调空费 临时租用旅行车、大轿车往返载客行驶,允许按停车场到客人用车地点的单 程调车公里数加收百分之五十的调空费。单程载客行驶和包车不得收取调空费。 (五)夜间收费 晚二十三时(含二十三时)至次日五时(不含五时)租用小轿车时,每车公 里加收车公里租价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六、等候、低速行驶费 租用小轿车时,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由于道路条件限制致使小轿车的时 速低于十二公里时,每累计五分钟,收一公里租价的费用 (不含空驶费);旅行车、大轿车每等候一分钟加收一公里租价的等候费, 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 七、电话租车费 打电话临时租用小轿车,每次收费3.00元。 八、包车 1、轿车、旅行车、大轿车每日可用公里为八十公里。如每日实际行驶公里 超过可用公里,则按实际行驶公里计价收费。高档小轿车包车运营时实行双方议 价,但不得低于散客运营时的租价标准; 2、包车收费按日结算。 3、每日包车工作时间为每日八时至十八时(其中包括司机用餐、休息二小 时),超过规定时间以外的部分收取超时费,小轿车每小时收取5.00元超时费; 旅行车、大轿车每一小时收取三公里租价超时费,超时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4、结婚用车按全日包车的百分之五十收费,租用时间超过五小时按全日包 车收费。 九、合乘 1、轿车在发生合乘的情况下,其合乘里程部分,每位雇主按非合乘情况下 应付金额的百分之六十支付。 2、旅行车、大轿车按车辆原配备的座位数收费,八至十九座,每人公里0.45 元,二十座以上,每人公里0.30元。 十、出北京行政区客运业务收费由双方议定。 十一、过路、过桥费由乘客负担。 十二、使用计价器的出租汽车,计价段里程精确到500米、时间精确到2.5 分钟;收费结算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注:现运行、暂未达到报废期限的“面的”收费办法不作调整。即:基价公 里仍为一公里;基价公里收费标准仍为10元;空驶费仍为超出一公里部分,每 车公里加收百分之五十,往返载客和包车不得加收空驶费;调空费仍为往返载客 行驶,允许按停车场到客人用车地点的单程调车公里收取百分之五十的调空费, 单程载客行驶和包车不得收取调空费;夜间收费仍为晚二十三时(含二十三时) 至次日五时 (不含五时),每车公里加收车公里租价百分之二十的费用;等候收费仍为 每等候五分钟加收一公里租价等候费,不足五分钟按五分钟计算;低速行驶收费 (低于十二公里)仍为每累计五分钟,收一公里租价的费用;包车、电话租车、 合乘、过路过桥收费执行本办法第七、八、九、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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