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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9-07-20 实施日期:1999-07-20
(京价(收)字(1999)283号/京财综(1999)1036号)

市考试院:
  你院《关于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说明》收悉。鉴于全国英语考试报名工作即将开始,为了不影响考试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同意你院在组织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时暂按下列收费标准向考生收取,待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文件制定北京地区收费标准后,在考生领取成绩时收费多退少补。
  临时收费标准如下:
  一、一级B、一级、二级      95元/人
    其中:笔试           50元/人
        口试           45元/人
  二、三级            125元/人
    其中:笔试           65元/人
        口试           60元/人
  三、四级、五级          145元/人
    其中:笔试           85元/人
        口试           60元/人
  你院需在报名收费时将上述情况向考生说明,以保证收费工作的正常进行。
  你院收取的英语等级考试费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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