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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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
| 发布日期:1999-08-09
实施日期:1999-08-09 |
| (京价(收)字(1999)303号/京财综(1999)10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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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调整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的函》收悉。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在调整普通高校学费标准和制定高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的同时,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也相应适当调整。现将调整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等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成人本、专科,中专学费标准(元/课时) 本科 专科 中专 一类 3.50 3.00 1.50 二类 4.00 3.50 2.00 三类 4.50 4.00 2.50 四类 5.50 5.00 3.00 二、成人高中每课时1.50元;成人职高每课时2.00元。 三、医学专业执行三类学费标准。 四、艺术院校的艺术专业按照不超过普通高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五、各类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审批程序仍按京价(收)字(1997)177号文件执行。 六、各有关成人学校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手续后,方可收费。 学校收费时应实行明码标价,将课时费标准、课时标准及收费标准告知学生。 收费实行新生办法,老生老办法。 七、物价、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的学校,物价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处罚。 本函自1999年新学年开始执行。 199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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