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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9-08-09 实施日期:1999-08-09
(京价(收)字(1999)303号/京财综(1999)1078号)

市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调整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的函》收悉。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在调整普通高校学费标准和制定高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的同时,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也相应适当调整。现将调整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等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成人本、专科,中专学费标准(元/课时)
      本科  专科  中专
  一类  3.50  3.00  1.50
  二类  4.00  3.50  2.00
  三类  4.50  4.00  2.50
  四类  5.50  5.00  3.00
  二、成人高中每课时1.50元;成人职高每课时2.00元。
  三、医学专业执行三类学费标准。
  四、艺术院校的艺术专业按照不超过普通高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五、各类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审批程序仍按京价(收)字(1997)177号文件执行。
  六、各有关成人学校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手续后,方可收费。
  学校收费时应实行明码标价,将课时费标准、课时标准及收费标准告知学生。
  收费实行新生办法,老生老办法。
  七、物价、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的学校,物价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处罚。
  本函自1999年新学年开始执行。
                          199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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