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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年]合订本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9-10-19 实施日期:1999-10-19
(京价(收)字[1999]第390号)

  关于下发《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年]合订本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各医疗单位:
  为配合今年医疗收费标准的调整工作,便于各医疗单位正确的掌握和执行北
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市物价局、市卫生局
整理了1988年以来下发的关于医疗收费标准的有关文件,在对其内容进行规范、
修订的基础上,编印了《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年]合订本,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年]合订本(以下简称《合订本》)
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的一般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经批准开设的特诊部以及北京医科大学口腔医院、北京市口腔医
院、崇文区口腔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医院、博爱医院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标准。
  凡未实行“总控”改革的单位,不得执行“医院等级加收费的规定(床位费、
护理费、手术费)”,不得收取“门诊诊疗费”、“住院诊疗费”。
  二、《合订本》中未列入的医疗项目不得自行定价收费。对于新开展的医疗
服务项目,要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经批准立项定价后方可收费。
  三、《合订本》规范整理了市卫生局几年来暂批的医疗项目和收费标准。自
《合订本》正式实施之日起,市卫生局此前暂批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同时废止。新的医疗收费项目按京价(收)字[1998]第384号的规定申报。
  四、《合订本》的医疗服务项目分类仍采用传统的按科室划分法。由于各医
疗单位科室服务项目划分与此不完全一致,因此在使用《合订本》时,要按所开
展的医疗服务项目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合订本》的“分类说明”和各医疗项目的“内容说明”,是对各类医疗
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服务条件、服务内涵等的重要补充,要与收费标准一并认
真执行。
  六、《合订本》的解释由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负责。
  七、现行规定中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京价(收)字[1997]第230
号《关于执行新的“北京市统一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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