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制定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段)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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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物价局 |
| 发布日期:1999-10-12
实施日期:1999-10-12 |
| (京价(收)字[1999]第3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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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段)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88)交公路字28号文件和北京市人 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段)符合收取通行费的条件,经市政府 批准,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段)通行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段)通行费标准 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段)采用封闭式计程收费。超过起价里程,按三、七入五, 二、八入十计算收费标准。 1、起价标准: 车型 小型车 中型车 大型车 重型车 起价 5元 5元 10元 10元 2、全程标准 车型 小型车 中型车 大型车 重型车 每车公里(元) 0.50 1.00 1.50 2.00 全程收费(元) 20 40 60 80 各种车型的划分标准和各种车型区段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在入口处领取通行卡,驶出时交回通行卡并按行驶 里程和车型交费。没有通行卡的车辆,按最远端驶入站至出口站的里程双倍计收 通行费。 三、凡在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段)行驶的车辆,除军用车辆和设有固定装置并 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交通公路管理部门 的执法监督车辆以外,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及标准征收通行费。 本通知自正式通车之日起执行。 附:一、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段)征收车辆通行费车型划分 二、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段)各收费站征收车辆通行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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