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继续实行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卡制度的通知 |
|
| |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
| 发布日期:1998-07-08
实施日期:1998-07-08 |
| (京教材[1998]016号 京财综(1998)783号) |
|
|
|
关于继续实行 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卡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的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北京市中小学校继 续实行统一收费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应通过各学校将统一收费卡发至每个学生,作为学 校向学生收取各种费用的政策依据。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 标准。 二、规定性收费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统一制定标准, 在校学生应当交纳的费用。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收费卡所列的计价单位为 每次收费的单位,不得跨期预收。 三、收性收费是学校对学生在期间必备物品统一购或学校为促进学生身心伊 朗提供服务而收的费用。对注明“自愿原则”的项目,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参加折 原应按照以下规定范围执行: 1、学校为学生订教材应符合市教委、市新华书店联合下发的通知要 求和教 学用书目录以及市教委下发的关于选用自编及实验教材规定。配合形势、政策教 育等需要学生配备的学习材料由市教委指定,可按照教材统一购。各学校不得自 行扩大订范围。 2、 学的讲义费指学校根据课程计划和教学需要,必须统一印发学生使用的 资料所收取的成本费,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生平均每生每学期分征不超 过30元、50元、60元。 3、劳动技术教育、社会实践实习费指学校为完成教学大纲指定的课 程内容 必须安排的实习中,学生应当交纳 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实 习材料费。 4、体检费、计划疫注射费指学校收的学生入学、日常、毕业体检费 及计划 疫注射费。 5、各学校制做校服,应按照市教委京教德[1997]00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6、组织学生活动费指在学校根据中小学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而组 织的集 体活动中,应由学生支付的费用,如:看电影、参观访问等。 7、报刊杂志应为市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推荐的读物,学校不得自行扩 大征订 范围。 8、保健费指对学生常见病防治、传染病防治、地方病防治所收取的 费用。 五、对学生交纳的规定性收费,学校应开具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统一收费票 据,并全部纳入学校财务。 学生交纳的收性收费,学校应开据北 京市行政事业 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凡是预收款,应在项目结束或学期末向学生家长公布结算情 况。 六、各区县教委、教育局须将上述规定通知至各学校。 七、统一收费卡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监督执 行。 附件:1、北京市小学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卡(式样)(略) 2、北京市中学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卡(式样)(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