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贯彻《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加强殡仪服务行业管理的通知 |
|
| |
|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物价局 |
| 发布日期:1997-05-28
实施日期:2005-08-11 |
| (京民殡发[1997]14号) |
|
|
|
关于贯彻《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加强殡仪服务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工商局、卫生局、物价局: 为加强我市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造,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 一步规范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网点和太平间的管理与服务,净化殡仪服务环境, 根据《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开办殡仪服务业务,必须经区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市民政局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此项业务。 二、各殡仪服务单位应当加强职工道德教育,做好服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 和本市有关殡葬管理的法规,严肃查处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和刁 难家属的行为。 三、殡仪服务的收费标准,由殡仪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上一级民政部门 审核同意后,按照物价调整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批准。 四、各区县民政局对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网点要合理布局,控制发展,严格 管理。申请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区县民政局审核同意后,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开业。对于未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和工 商注册登记的网点,由民政、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五、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包括:用于亡人的各种花圈、单棉衣裤、被褥、头 脚枕、鞋帽、袜子、手绢等。严禁生产、销售纸钱、冥票、纸衣裤、纸元宝、扎 糊各种纸活等封建迷信用品。骨灰盒的销售,只限于殡仪馆。石碑的销售,只限 于公墓。 六、每年工商部门年检工作开始前,名区县民政局应对经营丧葬用品的单位、 个人进行检查,对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个人,各区县民政局应及 时通知所在地工商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市辖区内医院太平间(包括中央、市属、部队等医院)原则上只负责遗体 的存放,申请开展整容、告别业务服务(无偿服务除外)或经营丧葬用品的,应当按 照本《通知》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民政 和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八、销售丧葬用品应当明码标价,由市和区县民政局会同物价部门予以监督。 违者由物价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九、凡违反《条例》,属于违反工商行政、物价、卫生等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各区县民政局、工商局、物价局、卫生局要相互配合,按照上述精神对 生产,经营丧葬用品的单位(包括医院太平间)和个体工商户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并 把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抓好。 十一、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