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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5-06-06 实施日期:1995-06-06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5]4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为积极推进本市经济结构调整,搞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现将审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决定由市体改委牵头,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查工作,具备设立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及本市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和资源配置。 
  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由该公司的发起人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体改委。 
  四、市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凭市政府批准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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