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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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
| 发布日期:1997-01-24
实施日期:1997-01-24 |
| (京体改发[199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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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相关法规、规章,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审批工作,确保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发行新股、合并与分立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出以下意见: 一、 审批范围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含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合并分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 审报材料 (一) 申请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的文件 1、 公司设立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宗旨、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额、每股金额、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额及资金投向; 2、 公司预核准通知书; 3、 发起人协议书、发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工商局红章); 4、 资金运行可行性报告; 5、 公司章程草案; 6、 资产评估报告; 7、 国有资产评估确认书; 8、 含国有股的要提供经过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股权设置文件 (二)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应提交的文件 1、 公司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原股份总额、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新增股份数额、每股发行价格、增加后的注册资本总额、前一次发行股份募足时间(以市工商局登记时间为准)、公司最近三年盈利及向股东支付股利情况、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状况、公司预期利润率; 2、 股东大会同意发行新股的决议; 3、 公司章程; 4、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还应提交以下文件: (1) 股票发行额度批准书; (2) 资金运行可行性报告 (3) 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评估确认书; (4) 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要提供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股权设置文件; (5) 固定资产投资立项批准书; (6) 三年财务审计及未来一年也及预测报告 (7) 进行社会募集的法律意见书; (8) 原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三) 原有企业改制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的文件 1、 公司设立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 股票发行额度批准书; 4、 发起人协议书,发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工商局红章); 5、 公司章程草案; 6、 资金运行可行性报告; 7、 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评估确认书; 8、 含国有股的要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股权设置文件 9、 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书。 10、 原主管部门统一企业改制方案的文件; 11、 行业管理部门对公司从事有关项目的审批意见; 12、 固定资产投资立项批准书; 13、 三年财务审计及未来一年业绩预测报告 14、 公司设立和进行社会募集的法律意见书。 (四) 进行合并或分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的文件 1、 因合并或分立新设立公司的按新设立公司提交文件; 2、 因合并或分立续存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按发行新股提交文件 三、 申报、审批程序 1、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增资配股的申报文件,报送市体改委、 市工商局、市国资局审查,具备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 2、 一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众发行新股的申请文件,报送市体改委、市工商局、市国资局进行审查,具备条件的,征求市证监会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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