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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印发《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1-04-02 实施日期:2001-04-02
(京政体改发[2001]4号)

北京市印发《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函〔2001〕16号)精神,现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程序的意见(试行)》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促进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充分发挥股份有限公司在首都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保证质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的原则,结合实际工作,对本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程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政府授权市政府体改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增资扩股、合并与分立等事项进行审查。
  二、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申请增资扩股、合并、分立登记事项的股份有限公司,需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政府体改办,同时分送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经市政府体改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依法审核,对具备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市政府体改办制发批准文件,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申请增资扩股、合并、分立登记事项的股份有限公司,持市政府体改办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或增资扩股、合并、分立变更登记手续。
  四、按本意见规定程序审批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募集股份并上市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需经市政府同意的有关事项,由市政府体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具备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
  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范围、申报材料等有关事项,按原市体改委、市工商局、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京体改发〔1997〕3号)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试行中的问题由市政府体改办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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