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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2-02 实施日期:2008-02-02
(京发改〔2008〕207号)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发改电[2008]27号)要求,决定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对销售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入场费在现有水平上一律减半收取的政策,执行截止期限由2008年2月5日延长至2008年3月31日。
  二、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范围内,免收畜禽及畜禽产品重新检疫、消毒费的政策,执行截止期限由2008年2月5日延长至2008年3月31日。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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