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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房地产项目手续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京发改〔2006〕325号
2006年01月01日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3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43号)和《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的通知》(京发改[2005]2734号),现就本市房地产项目办理手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和程序

  (一)核准范围。

  1.土地成片开发项目;

  2.经济适用房、危改用房、安置用房、廉租房、绿化隔离地区和绿化产业、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等政策性建房项目;

  3.高级公寓、酒店、度假村、写字楼、别墅(含规划一类住宅)等高档房地产项目;

  4.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

  5.低密度房地产项目;

  6.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房地产项目;

  7.《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05年本)内由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其他经营性项目。

  (二)核准权限。

  房地产项目的核准权限划分按照《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的通知》(京发改[2005]2734号)和《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5]2598号)执行,由市、区(县)两级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核准权限会同同级建设部门进行核准,其中需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上报。   

  (三)核准程序。

  属于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建委核准的房地产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材料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建委;或附上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的意见,由项目单位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建委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内容及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5]37号)和《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京发改[2005]2598号)的规定执行。

  属于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区(县)建委核准的房地产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区(县)建委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内容及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项目备案的范围、权限和程序

  (一)备案范围。

  除核准类房地产项目外,其他房地产项目实行备案制。

  (二)备案权限。

  备案类房地产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

  (三)备案程序。

  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单位到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备案手续,同时抄送区(县)建委,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建委。项目备案的审核依据及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办理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范围、权限和程序

  (一)办理范围。

  核准类和备案类的房地产项目均需申报年度投资计划。

  (二)办理权限。

  房地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建委统一审核。

  (三)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商市建委审核同意后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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