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审定高安屯医疗废物处理厂处理价格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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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发布日期:2004-09-02
实施日期:2004-09-02 |
| (京发改[2004]18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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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政管委: 你委关于《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申请批准高安屯医疗废物处理厂处理价格的函》(京政管字[2004]30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你委代表市政府与金州联合体(由金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金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组成)就高安屯医疗废物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的谈判结果,我委对该厂医疗废物处理价格进行了审核,经研究,同意将医疗废物中标处理价格1980元/吨作为高安屯医疗废物处理价格。 二、在已批复的该项目调价公式中的“第n年时项目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TAXn”,是指项目公司一般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正常税率,不考虑适用法律规定的减免或其他优惠情况,即医疗废物处理价格不因项目公司是否处于所得税减免优惠期而作任何调整。 特此函复。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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