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首  页 | 职能介绍 | 委 领 导 | 业务处室 | 下属机构 | 办事程序 | 受理大厅 | 政策文件 | 领导信箱 | 在线解答 | 信息公开
发展规划 | 综合计划 | 投资管理 | 物价管理 | 循环经济 | 高 技 术 | 社会发展 | 招标投标 | 区域经济 | 经济运行 | 外资利用
通知通告 | 工作动态 | 办理结果 | 信息发布 | 专  题 | 西药价格 | 中药价格 | 医疗价格 | 收费许可证 简体 繁体 ENGLISH
关于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1-12 实施日期:2005-01-12
(京发改〔2005〕26号)

文号:京发改〔2005〕26号 
签发人:柴晓钟 
发文日期:2005-01-12 

  你局 “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机动车尾气检测简易工况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决定各机动车尾气检测简易工况法检测站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适用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的机动车仍按以下标准收费,轻型车(总质量3.5吨以下)每辆次75元,中型车(总质量3.5吨至10吨)每辆次80元,重型车(总质量10吨以上)每辆次115元,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每辆次50元。 

  实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排放的车辆不再进行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或怠速法检测。 

二、无法实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排放的车辆仍执行原收费标准,即:双怠速法每辆次20元、自由加速法每辆次5元、怠速法每辆次3元。 

三、任何单位对进行检测的车辆不得强制指定区域、指定检测站,车主可在经允许的检测站范围内自主选择。 

四、各检测站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在检测站收费处明显位置明码标价,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专此函达。
 
 
单位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总机:(010)66415588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84924号
网站地图 制作维护: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