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标准(试行)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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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发布日期:2004-03-18
实施日期:2004-03-10 |
| (京发改〔2004〕3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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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京教财[2004]4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0号)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的函》(京财综[2004]50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50元。在校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减半收取测试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的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免收测试费。 二、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在向测试合格人员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时,可按每本5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的函》(京财综[2004]5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你委委托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首都师范大学需持此函到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函自2004年3月10日起执行。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由你委根据试行期实际费用收支情况 重新申报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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