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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同仁医院设立特需医疗部的批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3-23 实施日期:2004-03-15
(京发改〔2004〕444号)
 
北京同仁医院:
  你院《关于北京同仁医院开设特需医疗部的请示》(京同财字[2004]8号)收悉。根据原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我市特需医疗部审批条件及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1999]第050号)中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在不减少基本医疗服务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设立特需医疗部。
  二、特需医疗部门诊诊疗费根据京价(医)字[2003]第455号文件实行备案制管理,由你院自定标准报我委和市卫生局备案后执行。其他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执行京价(收)字[1999]第050号文件规定。
  三、你院要加强对特需医疗部的管理,严格按照自定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在特需门诊及特需住院部(特需病房)设置明显标志,并公示收费标准。
  本批复自2004年3月15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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