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审定高安屯医疗废物处理厂调价公式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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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
| 发布日期:2004-06-09
实施日期:2004-06-09 |
| (京发改〔2004〕10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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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政管委: 你委关于《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申请批准高安屯医疗废物处理厂调价公式的函》(京政管字[2004]197号)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根据你委代表市政府与金州联合体(由金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金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组成)就高安屯医疗废物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的谈判结果,我委对该厂医疗废物处理价格的调价公式进行了审核,经研究,同意高安屯医疗废物处理厂医疗废物处理费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调价幅度按调价公式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附件:调价公式
1、 医疗废物处理费的调价公式 医疗废物处理价格调整由以下公式表达: Pn=K×Pn-2 式中: K:为调价系数; 0.96≤K≤1.085 Pn:为第n年调整后的医疗废物处理价格 (元/吨) Pn-2:为第n-2年调整后的医疗废物处理价格(元/吨) 2、 调价系数 K K=a(En/En-2)+bLn-1Ln-2+cCHn-1CHn-2+d(IRn/IRn-2)+e(TAXn/TAXn-2)+fCPIn-1CPIn-2 其中: a:为用电费用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8% b:为人工费用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16% c:为化学药剂费用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2% d: 为财务费用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7% e:为企业所得税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2% f:为价格构成中除用电费用、人工费用、化学药剂费用、财务费用以及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因素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65% a+b+c+d+e+f=1 n= 第n年,即调整垃圾处理价格的当年。 En:第n年的电力价格。 En-2:第n-2年的电力价格。 Ln-1:第n-1年《北京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国民经济各行业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及平均工资”中“环境保护”行业“平均工资”与第n-2年《北京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国民经济各行业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及平均工资”中“环境保护”行业“平均工资”之比(%)。 具体计算公式为: Ln-1=第n-1年平均工资/第n-2年平均工资×100% Ln-2:第n-2年《北京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国民经济各行业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及平均工资”中“环境保护”行业“平均工资”与第n-3年《北京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国民经济各行业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及平均工资”中“环境保护”行业“平均工资”之比(%)。 具体计算公式为: Ln-2=第n-2年平均工资/第n-3年平均工资×100% CHn-1:第n-1年时《北京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中“化工原料类”价格指数。 CHn-2:第n-2年时《北京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中“化工原料类”价格指数。 IRn:第n年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以上贷款利率。 IRn-2:第n-2年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以上贷款利率。 TAXn:第n年时项目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TAXn-2:第n-2年时项目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CPIn-1:第n-1年时《北京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CPIn-2:第n-2年时《北京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3、调价系数中各项参数的确定: E、L、CH、IR、Tax和CPI的具体数值应在特许权协议签订时确认。 如果在特许权协议签订日和移交日之间上述某些指数的名称被北京市统计局修改或不再可以得到,则项目公司应与北京市市政管委商定替代指数,如果不能商定一致,则应在相应的机构申请仲裁。 如果E、L、CH、IR、Tax和CPI指数的基点有变,所公布的E、L、CH、IR、Tax和CPI值须做相应调整,以提供相应于上一次公布的指数值。 4、医疗废物处理价格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5、无论特许经营协议正文是否有相反规定,如发生法律变更(包括北京高安屯医疗废物处理厂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后发生的法律变更)、不可抗力事件、市政管委要求的变更,则项目公司可以(市政管委同意配合)要求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在该等事件发生后,经审核相关成本项目调整医疗废物处理价格以充分反映该等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导致对医疗废物处理价格的调整不受附件所规定的K区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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