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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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
| 发布日期:2004-06-11
实施日期:2004-06-15 |
| (京发改〔2004〕10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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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2003年度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京司函[2004]21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市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仍按照《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价收字 [2003]213号)执行,每人220元。 你局需持此函到市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此函自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你局另行申报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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