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北京安贞医院等两家医院设立特需医疗部的批复 |
|
| |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 |
| 发布日期:2004-08-20
实施日期:2004-08-20 |
| (京发改[2004]1799号) |
|
|
|
北京安贞医院、朝阳糖尿病医院:
你们关于开设特需医疗部的请示收悉。根据原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我市特需医疗部审批条件及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1999]第050号)中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在不减少基本医疗服务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设立特需医疗部。
二、特需医疗部门诊诊疗费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医院自定标准报我委和市卫生局备案后执行。其他医疗服务 项目收费执行京价(收)字[1999]第050号文件规定。
三、在特需医疗部设置明显标志,并公示收费标准。
本批复自2004年8月20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