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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发展北京市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计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委、北京市 卫生局、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8-01-05 实施日期:1998-01-05
(京民福发〔1998〕96号)

  关于进一步发展北京市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
  各区、县民政局、计委、财政局、教季、卫生局、交通局、公安局、劳动局:
  北京市的孤残儿童福利事业,在各级人民政府的关心支持下,随着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得到了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着不少
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设施少,床位不足,收养能力低;经费不足,
医疗、康复、脱残、教育比较困难;收养方式单一,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接收管
理办法,部门之间的义务和责任不明确,缺乏必要的政策扶持保障措施;基础设
施差,难以适应和保证儿童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最近,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教委、卫生部和交通部联合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民福发〔1997〕3号以下简称《通
知》。)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孤残儿童福利事业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发
展水平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对有关儿童福利设施的项目予以
统一安排。各郊区(含近郊区)要在现有的福利机构中增设儿童部,负责收养本区
县孤儿和弃婴(床位30—50张),在床位未满的情况下,对市民政局统一调配的
弃婴应予以接收,弃婴的生活费由儿童福利院转发。
  二、提高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儿童的生活费标准。有关部门应参照当地居民
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孤残儿童生活费标准,并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使孤残儿童
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财政部门要保证孤残儿童生活费预算的落实。
  三、改进孤儿和弃婴的收养方式。我市对孤儿和弃婴的收养工作将逐步推行
集中供养、分散代养、社会领养、义务助养、家庭寄养等形式,推进孤残儿童收
养工作的社会化。凡在本市区、县地域范围内捡拾到的弃婴,应立即送至当地派
出所,由公安部门负责查找弃主,经必要的治疗护理后,确无危重疾病和传染病
的弃婴,由公安部门在7日内办理必要的手续并将其送往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市
儿童福利院负责四城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的弃婴(3岁以下)和孤儿的收养
工作。其他区县的孤儿和弃婴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由各区县设立的综合福
利院负责安置,其户口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解决。儿童
福利院15岁以上无就业能力的大龄孤残儿童,由民政部门按“三无”对象转入
其他福利院实行国家供养。
  四、建立和完善孤儿和弃婴的救治制度。凡捡拾到的弃婴需要急救或患有各
种传染性疾病者,要及时送到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经诊断治疗后,由医院签
发诊断证明并连同健康证、残疾证,交由福利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院手续。救
治所需经费,经公安部门申请、卫生部门证明,由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统筹解决。
对收养在院的孤残儿童,要根据不同疾病种类,及时送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
构进行医治。各儿童福利机构要加强对孤残儿童的保健、康复工作。
  五、解决孤残儿童的就学问题。凡收养在福利院并具备就读能力的孤残儿,
就及时送到指定学校,按照“就近就读”的原则安排就学。区县教育部门要为孤
残儿就读提供方便,并给予必要的照顾。对福利院收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学
生免收杂费和书本费;对被高中(含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录取的福
利院孤儿,学校免收学杂费,书本费由学校和福利院协商解决;接收福利院收养
的孤残儿的各类学校在发放助学金时应优先考虑孤残儿;区县财政教育部门对此
类学校核拨经费时应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接收福利院收养的孤残儿的各类
学校每年应将孤残学生名册分别上报所在教育、民政部门备案。
  六、搞好孤残儿成年就业的安置。凡完成九年制教育,不能继续就学,有一
定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福利院孤残儿,应通过残疾人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发
给就业证,及时安排就业;具有正常劳动能力的孤儿,由所在区县劳动部门通过
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安置就业,凡接收福利院孤残儿就业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
可相应减少残疾人就业比例数,各级残联部门予以承认。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考
虑优先安排孤残儿的住房问题。
  七、进一步扶持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卫生、人事、科干部门要根据儿
童福利院的工作特点制定适合民政系统专业技术特点的职称考核办法,并授权民
政部门对儿童福利院的医护人员进行中级及中级以下职称的考核评定,对合格者
给予资格认定;凡新建福利机构征地,要给予政策优惠;福利机构的救护车及生
活用车根据有关规定减免征收养路费。各地要充分重视儿童福利事业专业技术人
员及其他各类工作人员的配备和队伍稳定问题,民政、卫生部门共同负责对其进
行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儿童福利院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并注意解
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八、切实加强对孤残儿童的保护。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儿童福利事业的
发展,作为政府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的政治任务来抓,协调有关部门落实
优惠政策,保证项目实施。司法部门要通过人大立案,制定“反弃婴法”,采用
法律手段保护孤残儿童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改变弃婴日益增多的状况。民政、
计委、财政、教委、卫生、公安、科干、交通、劳动、司法、残联等部门,要按
照本部门的职能,积极做好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各项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儿
童福利事业单位的领导,维护孤残儿童的切身利益。要帮助儿童福利院改善内部
管理,落实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孤残儿童幸福、健康
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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