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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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委、北京市水利局 |
| 发布日期:1998-06-24
实施日期:1998-05-11 |
| (京财预[1998]8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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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管理,根据《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 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预算编制 (一)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1、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包括:养路费、 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 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土地管理费、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2、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 3、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包括《北 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中征收的各项资金。 (二)每年10月上旬市财政局根据市公路局、市电力资金管理办公室等有 关基金(收费)征收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的下年度各项基金、附加及收费的收入 预算,按规定的比例编制下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预算,于10月中旬向市水利 局下达预算控制数,同时抄送市计委。 (三)市水利局于10月下旬在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编制水利建 设基金支出预算。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包括两部分:一是用于水利工程(包括 防洪工程、应急渡汛工程等,下同)建设的基金支出预算;二是用于水利设施维 护管理的基金支出预算。 (四)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基本建设计划和基金支出预算,由市水利局于10 月底以前分别报市计委和市财政局。用于水利设拖维护管理的基金支出预算,由 市水利局于10月底以前报送市财政局。 (五)市计委对市水利局报送的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基本建设计划进行审核 后,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 (六)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管理的基金支出预算,由市财政局在市 人代会批准预算草案一个月内,下达或批复市水利局,其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 设的基金支出预算抄送市计委。 二、关于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科目。 (一)根据财政部制发的《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 目中第8405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中下设置三个“项”级科目; 第1项“地方政府性基金划转收入”,反映从地方政府性基金中划转的水利 建设基金收入;第2项“城市维护建设税划转收入”,反映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 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第3项“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反映防洪费收 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其他各项基金。 (二) 1998年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第8405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中 下设置两个“项”级科目:第1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支出”,反映用于水利工 程基本建设的基金支出;第2项“其他水利建设支出”,反映用于其他用途的基 金支出。 三、关于预算执行 (一)关于收入缴库 1、市路局、市电力资金管理办等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有关政府性基金(收费) 的管理,确保各项政府性基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财政专户管 理的基金和收费缴入财政专户)。 2、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包括:养路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每月 月初,市财政局按上月实际缴入市级国库数额的3%,分别从“养路费收入”、 “地方电力建设基金收入”科目中划出,转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中 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划转收入”;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包括: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 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和市政设施配套费。 每月月初,市财政局按上月实际缴入财政专户数额的3%,用“一般缴款书”划 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中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划转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财政按上月实际缴入市级国库税款的15%,从“城市 维护建设税”科目中划出,转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中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划转收入”; 防洪费,征收单位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列入“地方水利建设 基金收入”科目中的“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 (二)关于资金拨付 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基本建设部分,由市水利局根 据市计委审批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计划、基金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向市财政局申 请拨款,市财政局审核后根据工程进度向市水利局拨付资金。 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水利设施维护管理的部分,由市水利局依据市 财政局核准的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向市财政申请拨款,市财政审核后向市水利 拨付资金;属于中央补助地方的基金支出,由市财政局按照中央确定的项目拨付 有关市级单位;属于补助区县的基金支出,由各区县政府或委托区县财政、水利 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商市水利局确定后,由市财政 局直接拨付给区县财政局。 3、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拨付,要严格执行先收后支的原则。 4、市水利局和有关市级单位对市财政局拨付的水利建设基金,要设置专帐 进行管理和核算。水利建设基金要严格按《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用途、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预算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三)关于追加预算 年度执行中,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执行数超过预算数较多的,由市财政局通知 市计委和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可以根据超收的数额,申请追加预算支出。其中属 于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要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报经市计委审批。市财政局 根据市水利局的申请和经市计委批准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计划,追加预算支出。 四、关于决算 年度终了后,由市水利局编制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水利设施维护的 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年终如有结余,专项结转下年安 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结转使用的部分编入下年预算。 五、关于监督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监督市公路局、市电力资金管理办等有关单位,按规 定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政府性基金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地水利工程建设 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统一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市财政局、市计委、市审计局要监督市水利局及有关单位按规定用途、年度计划 和预算使用水利建设基金。 对于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按违反财经法规处罚规定处理。 六、其他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时发生的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市财政局一次性办理资金划转。 《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本办法为市级水利建设基 金预算管理办法,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区县到可参照本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区县 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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