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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办理户口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1993-04-19 实施日期:1993-04-19
(京计科字〔1993〕第0773号)

  关于北京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办理户口的暂行规定
  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各区县公安分局、各区县人事局: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计划内招收自费生的户口和粮油的管理工作,根
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情况,作如下暂行规定:
  1.北京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在京招收的自费生,是非农业户口的,按公费
生原则办理。是农业户口的,入学时不迁户口,办理集体城镇暂住户口。
  2.北京市农业户口的自费生毕业后,在本年度落实接收单位的,经市高教
局统一审核后,开具《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自费生报到证》,并将毕业自费生数抄
送市人事局。市人事局负责向市计委申请市属单位接收毕业自费生的“农转非”
指标,并根据市计委下达的指标,开具毕业生落户介绍信,毕业自费生持介绍信
到市公安局户籍处办理非农业户口。
  未落实单位的毕业自费生档案转到其入学前所在区、县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
交流服务机构统一保管。
  3.北京高等学校在外埠招收的自费生可办理集体城镇暂住户口,申领暂住
证。学生毕业后,回原地区就业,招生学校将其档案及其有关材料转至本人原在
地区的人事部门。   
  199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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