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住宅楼房电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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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
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
| 发布日期:1999-02-01
实施日期:1999-02-01 |
| (首规办规字[1999]第021号/京建开工[1999]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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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住宅楼房电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首都通信事业的发展,美化城市环境和居住生活环境,完善住宅区住 宅楼房的电信配套使用功能,加强对住宅区和住宅楼房电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及邮电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首都规划建设 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 员会与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楼房电信设施建设管 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住宅区、住宅楼房电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信息现代化事业的发展,美化城市环境与居住环境,完 善住宅区与住宅楼房电信设施的使用功能,加强对住宅区、住宅楼房配套电信设 施的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与住宅楼房配套电信设施 (以下简称电信设施)的建设管理。 本规定所称配套电信设施是指:住宅区、住宅楼房内的电信暗管、暗线、插 座、组线箱、交接设备间、电缆竖井和建设规划用地红线内的电信管道及外线引 入人(手)孔。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住宅楼房,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配 套建设电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四条 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本市规划配套指标的要求,统筹安排电话局、 所的位置。 第五条 住宅区、住宅楼房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立项可研报告中,必须 具有电信配套设施建设的投资费用,并保证该项资金的落实。在进行初步设计审 批时,应将电信配套设施设计方案报请电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每套住宅至少设置一对通信管线,对通信有特殊需求的,可按使用 要求进行设计与施工。 住宅区、住宅楼房的配套电信设施,应当按照《北京市住宅区与住宅楼房电 信设施设计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并在设计图纸中对该 项设计内容加以明确说明。 第七条 住宅区、住宅楼房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电信设施设计要求进行 施工,保证配套电信设施的落实和施工质量。从组线箱至每个暗线插座的通信管 线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规划用地红线内的电信管道,必须由具备相应电信施工 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第八条 监理单位必须把电信设施的施工纳入监理范围。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技术规定》对住宅区、住宅楼房配套 电信设施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竣工验收。电信设施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电信 业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验收或补建。逾期不验收或者经验收仍 不合格的,电信部门不予受理电信业务。并依据《北京市电信通信条例》进行处 理。 住宅区、住宅楼房配套电信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电信部门移 交其配套电信设施的全部竣工档案。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建筑电信设施 建设管理规定》([1992]首规办规字第9号)同时废止。 附:《北京市住宅区与住宅楼房电信设施设计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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