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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06-08 实施日期:1998-06-08
(计规划〔1998〕1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才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
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27号)的精神,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下发了《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就具体操作问题做好了规定,各有关单位已经贯彻落实。政策执行中,各有关单位反映了一些问题,希望予以明确。最近,海关总署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通知》(署税〔1998〕197号),又对项目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做了改动。为与原来的操作办法相衔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国家正拟定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在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正式出台前,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现行审批单位和审批程序进行变更。有关部门对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规定,并不涉及投资审批权限的变更。
  二、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并出具项目确认书。出具项目确认书工作,不得层层下放,已下放的要立即收回。
  三、结转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要严格按国发〔1997〕37号文件及原国家计委等四部门计规划〔1998〕25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在上述文件规定之外的项目免税,由国务院决定。结转项目无需开具项目确认书,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文件到其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试点企业集团应按国发〔1997〕37号文件要求,按项目性质,分别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贸委备案。须报备的材料包括:项目确认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各一份。基本建设项目中,内资项目直接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划司备案,外资项目直接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外资司备案。技术改造项目,直接报送国家经贸委技改司备案。各地区、各部门、各试点企业集团应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按上述要求报备。
  五、项目确认书请按《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通知》(署税〔1998〕197号)的要求填写。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对今年1~5月进口设备免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小结,并在7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按项目性质分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划司、外贸司及国家经贸委技改司。需报送的内容包括:(1)本单位开具确认书项目数,其中内外资项目的数量;(2)本地区负责开具确认书的单位,各自的分工,是否层层下;(3)落实进口设备免税政策,本地区在操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包括部门协调中的问题、政策尺度把握中的问题等;(4)本单位按内外资项目划分的具体主办处室、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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