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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 第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2-21 实施日期:2006-12-21
(2006年 第9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以下简称“第36号令”),现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第36号令和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
  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封面(附件1);
  (二)资格申请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确认章);
  (四)公司章程;
  (五)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2);
  (六)企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3)、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明细;
  (七)招标业绩汇总表和招标项目明细表(附件4-1、2);
  (八)招标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九)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附件5)及评标专家证书复印件;
  (十)现有招标资格情况及证书复印件;
  (十一)近三年内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受处罚情况;
  (十二)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附件6)及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其中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企业人员基本情况表、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三项内容上报时应附电子版文档(Excel格式)。
  三、资格申请书主要包括企业成立背景及历史沿革、主要业务介绍、机构设置情况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构成等内容。申请材料中的相关附表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下载。
  四、申请材料中招标业绩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报5年以来的招标业绩;申请乙级资格的,需报3年以来的招标业绩。
  五、准备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二)申请材料附表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逐页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三)除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外,申请单位不得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它宣传性材料。
  (四)申请材料中项目个数的计算,应以招标项目编号为准。
  (五)关于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初始时间,需提交相关中标通知书作为证明材料。
  六、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应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机关根据《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第36号令和本公告的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清的,可要求申请机构进行补充和说明。
  七、各初审机关应于2007年3月10日之前,将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和原因。
  八、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所有上报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复查,对内容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和汇总,提出审查意见。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经过复查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同意票数达到规定比例的,视为通过专家评审。
  十一、评审专家根据36号令有关规定,依据以下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一)申请材料完备情况;
  (二)机构、管理制度和人员基本情况;
  (三)办公设施及条件;
  (四)评标专家库情况;
  (五)招标业绩情况;
  (六)违规处罚情况;
  (七)国债项目招标报告上报情况;
  (八)其它有关情况。
  十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评审结果公布后,未取得该项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再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原国家经贸委颁发的技术改造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1. 一、申请材料封面
  2. 二、企业机构设置情况
  3. 三、企业人员情况表
  4. 四、招标业绩及招标项目明细
  5. 五、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
  6. 六、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
  1.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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